湖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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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HB-ACM。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传承发展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及我省科学技术重点研究和卫生工作重点任务,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中医与中药并重,依照中医药自身规律发展中医药的原则;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理念;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为我省中医药的繁荣、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挂靠湖北中医药大学;办公地址设在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综合楼(2号楼)307室,邮编4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培养青年中医药专业人才,培养和造就青年中医药学术带头人。

   (三)对广大群众进行中医药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学术著作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中医药专家向政府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或咨询。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

   (七)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合作。

   (八)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

   (九)积极组织专家参加各种公益医疗活动和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护师、助理编辑以上职称者;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并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以下同)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湖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换届,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正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事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聘用人员需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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