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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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中医会字[2019]19号

 

湖北省中医药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会分支机构(指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根据湖北省政府《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卫健委《湖北省卫生计生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在湖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专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可设立学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湖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湖北省中医药学会XXX分会”、“ 湖北省中医药学会XXX工作委员会”, 分支机构不再另定章程,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规划,编制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
    2. 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承办本专业的全国学术会议;
   3. 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4.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5. 承办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义诊服务、培养人才、科普宣传;

    6. 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7. 选拔和推荐本专业的优秀科技人才;

    8. 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9. 加强与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举行学术活动、学术会议及制定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分支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提前报告。

第三章  申请成立的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本学会按照中医药理论体系、疾病研究的对象、治疗方法及中药研究的对象进行分类,在此分类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同一专业、学科领域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业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专业会员人数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拟成立的分支机构在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与其他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所属会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交叉重复。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有与国家级学会对应的规范名称,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相应的经费来源,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编辑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有关学科的知名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1名提议,3名以上附议,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经费来源以及研究方向,办公场所及挂靠单位,发起人在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申请时须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审核。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在征得省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基础上,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后方可开始筹备。在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负责成立分支机构各项筹备工作。发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委员候选人由学会征求会员及有关单位意见,并对候选人作资格审查。委员候选人应为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较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能联系和团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遵守学会《章程》,热爱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湖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在学会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筹备资格。

   第十三条  发起人完成筹备工作,向学会提出成立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学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向报批、登记,分支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4年,委员会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设常委其总数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并设秘书1-2人。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可设青年委员若干名,不占委员会总数名额。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相关规定报批、任命。

第五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和任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正、副主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学术作风;

    2. 热爱学会工作,遵守学会章程,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的在岗者;

    3. 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影响,副高级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第十七条  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含青年委员),由学会颁发证书,并正式行文将分支机构委员建档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的产生、任免

   第十八条  学会按照《湖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分支机构委员组成和负责人人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各届委员和负责人的任用、罢免应在学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由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学会秘书处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每届委员会改选,须适当更新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0%),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1年以上,由学会根据情况从副主任委员中指定1人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由本届委员会推荐,经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聘为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本届卸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可分别聘为顾问和名誉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委员均任期一届,由学会颁发聘书。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但必须将经费存入湖北省中医药学会设立的银行账户内,由学会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将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明细分别进行通告。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但可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将会费交由学会统筹使用,学会不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召开1次学术会议,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活动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职务;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商议和总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每年至少撰写学术或科普文章1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若违反《湖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如情节严重的,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在省内同层级、同类型学术机构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委以上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本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中担任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只得兼任1个任职(副主委);未经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以分支机构及其职务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和会议,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资格。

                 

                                    湖北省中医药学会

                                 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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